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题注]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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