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 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贸易结算计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必须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贸易结算,是指经营者(含商品的生产、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下同)在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当符合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