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题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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