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题注] (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5月15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实施办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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