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自然资源的合理、高效和持续利用,提高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整体效益,适应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自然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土地、水、森林、气候、生物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对农业自然资源实行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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