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题注]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实行普及法律知识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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