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题注] 《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1998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劳动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加强指导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职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扶持与服务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培育建设各类市场、商贸街、商业网点和利用各类开发区等多种形式。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