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水源保护条例

太湖水源保护条例
  

[题注] (1982年5月3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要求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太湖水源,确保太湖水域不受污染,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太湖水源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以防为主,依靠群众,加强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陆地、沿湖河口上溯十公里的河道。上述范围定为太湖水源保护区(简称保护区)。

  第四条 沿湖一切单位和公民,有义务保护太湖水源,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太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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