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
  

[题注] (1982年10月9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批准)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户居住用房的安置

  第三章 拆迁房屋的补偿

  第四章 调解和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建设和改造城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的居住条件,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房屋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包括街道、庭院、各种建筑地基、河、沟、湖、塘、公园、绿地、山林、海滨、滩地和其它一切空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有按照规定的范围、规模、用途的使用权,不得任意侵占、转让、出租、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变更用途。

  第三条 经批准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如有地面建筑物和构造物,得向城市主管房屋拆迁机关申请办理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下简称房屋)的拆迁事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填土、吹填和破坏现有地形地貌,不得擅自乱拆乱建房屋。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安置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建设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管理,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或者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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