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保护暂行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保护暂行条例
  

[题注] (1982年5月3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失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等级和范围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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