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
  

[题注] (1982年5月3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批准)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失效。

  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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