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题注] (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3日发布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0年12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