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4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城乡工业企业和民用建筑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健康,有利生产发展,根据卫生部等部门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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