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4年修订)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4年修订)
  

[题注] (2001年6月25日上海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园区办公室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第三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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