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7年6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者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啮齿(小鼠、大鼠、地鼠、豚鼠等)、兔、犬、猫和非人灵长类等常用动物及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他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一切实验动物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一切支撑条件的研究、生产领域。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实验动物管理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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