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修订)

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修订)
  

[题注] (1986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4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等11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咨询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开展科技咨询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咨询是科技咨询机构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组织科技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进行的智力服务性工作。

  第三条 凡属利用外资项目、重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新建或者扩建的大中型经济建设项目、重大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市政建设项目等都应当经过咨询,做好投资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四条 科技咨询工作应当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科技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咨询结论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和约束。
  科技咨询人员应当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五条 咨询、论证和决策应该相互独立。进行科技咨询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该科技咨询项目的论证或者决策工作。

  第六条 本市科技咨询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科技咨询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一)企业或者事业性质的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
  (二)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非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
  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或者独立预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科技咨询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非独立的科技咨询机构是指隶属于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部门,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内部财务单独结算,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在单位出面签订合同,进行科技咨询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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