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

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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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

1999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 (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 (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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