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 ,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有利于推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对本市部分工业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准产证管理的范围,为尚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技术监督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凡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同)必须取得准产证后才能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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