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6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8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1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控制噪声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民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源噪声污染,系指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在操作使用时发出的具有相当强度,超过规定标准,影响正常生活,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持续性声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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