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1989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1997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管理,维护装卸运输秩序,充分利用上海港的码头设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范围内拥有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下简称专用码头单位)。但上海港务局所属的公共码头和部队码头从事军事任务的除外。

第三条 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上海港务局所属的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处(以下简称港管处)具体负责上海港范围内专用码头装卸、储存等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用码头单位可利用码头设施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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