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生产与建设的发展,发挥上海港在上海市经济建设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港区。凡在上海港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上海港实行交通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上海港务局经济上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与国内外的企业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上海港港区
第五条 上海港港区是指上海港务局管辖的海港水域和海港陆域。
第六条 上海港的港区范围为:
(一)自牛皮礁浮标、航路灯浮与南支1号灯浮的联线,至长江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两点联线间的长江口南水道水域及其相关陆域;
(二)自吴淞河塘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渠漕港止的黄浦江水域及其相关陆域;
(三)绿华山(岛)南侧海域的绿华山减载设施;
(四)经批准的上海港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水域和陆域。
第三章 上海港务局的职权
第七条 上海港务局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港工作的法律、政策,并结合本港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二)负责编制上海港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上海港港区内岸线的分配使用及其前沿水域工程的建设项目;
(四)统一调度运输船舶和其他水上浮动装置在港区范围(包括公共码头和专用码头,下同)内的生产活动;
(五)组织编制本局及所属单位生产财务和建设计划,督促检查港区内有关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水上运输计划;
(六)负责港口货物集疏运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负责港区非局属单位各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
(八)管理本局及所属单位与国内外的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和重大涉外活动;
(九)按国家规定,制定与港口生产建设有关的费率、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征收进出港船舶的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有关规费;
(十)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引航和指泊;
(十一)负责港区的消防工作和所属单位的公安保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或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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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生产与建设的发展,发挥上海港在上海市经济建设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港区。凡在上海港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上海港实行交通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上海港务局经济上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与国内外的企业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上海港港区
第五条 上海港港区是指上海港务局管辖的海港水域和海港陆域。
第六条 上海港的港区范围为:
(一)自牛皮礁浮标、航路灯浮与南支1号灯浮的联线,至长江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两点联线间的长江口南水道水域及其相关陆域;
(二)自吴淞河塘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渠漕港止的黄浦江水域及其相关陆域;
(三)绿华山(岛)南侧海域的绿华山减载设施;
(四)经批准的上海港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水域和陆域。
第三章 上海港务局的职权
第七条 上海港务局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港工作的法律、政策,并结合本港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二)负责编制上海港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上海港港区内岸线的分配使用及其前沿水域工程的建设项目;
(四)统一调度运输船舶和其他水上浮动装置在港区范围(包括公共码头和专用码头,下同)内的生产活动;
(五)组织编制本局及所属单位生产财务和建设计划,督促检查港区内有关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水上运输计划;
(六)负责港口货物集疏运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负责港区非局属单位各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
(八)管理本局及所属单位与国内外的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和重大涉外活动;
(九)按国家规定,制定与港口生产建设有关的费率、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征收进出港船舶的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有关规费;
(十)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引航和指泊;
(十一)负责港区的消防工作和所属单位的公安保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或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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