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63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对郊区各县农业税的个体纳税户征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农业税的个体纳税户,包括个体农户和居民户。个体农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多,以农业为家庭主业收入,应该参加人民公社而没有入社的农户。居民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少,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户。
二、个体纳税户的耕地,凡是同生产队的大田比邻或者穿插的,不论土地多少,都应当按照所在地生产队的大田税负征收农业税,并且根据农田的多少和农业收入的高低等不同情况,另外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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