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题注] (2003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2004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地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立体模型地图,示意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艺品、纪念品、标牌、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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