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题注] (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02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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