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题注] (1994年11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进行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的管理,增强城市平时抗御灾害、战时防空抗毁的整体防护能力,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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