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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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1998年5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好刑事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本办法所称刑事医学鉴定是指刑事诉讼涉及的下列鉴定: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
  (三)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需要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的。

  第三条 刑事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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