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6年1月24日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进行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28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为了工程建设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靠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为了工程建设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含建筑装饰设计,下同)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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