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 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 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 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 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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