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修正)

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修正)
  

[题注]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增加人工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常住我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除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外,都必须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