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提高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种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精液、卵、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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