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的范围。

  第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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