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9年12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一)擅自在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罚款过渡帐户的;
“(二)截留、挪用、坐支罚款收入的;
“(三)违法直接收取罚款,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分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