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题注]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和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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