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
第三条 下列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内部活动;
(二)影剧院、书店、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
(三)宗教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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