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8年7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8])61号文件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农村供养五保户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1997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工作,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我省农村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户是指农业人口中基本上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也因为老、幼、病、残而无力扶养,需要由当地集体和群众在吃、穿、住、医、葬以及孤儿保教等方面给予保障的老年人(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以上)、残疾人和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