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1986年12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名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划名称、农村居民地名称、城镇街巷、居民区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人工建筑、纪念地和名胜古迹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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