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题注]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9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1999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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