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辽宁省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题注] (1988年5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8])44号文件批转,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1997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保障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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