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题注]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1999年9月23日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维护员工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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