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1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本省公民适用本条例;本省公民在省外或者省外公民在本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宣传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权益,弘扬正气,激发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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