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

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
  

[题注] (1997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5日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1997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工作应面向经济建设,适应科技发展和实施科教兴晋战略的需要,促进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重视专利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专利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科技、财政、税务、工商、国资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专利工作,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实施和应用。

  第五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管理全省的专利工作,行使下列专利行政管理和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责:
  (一)实施专利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全省的专利工作;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计划;
  (三)管理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五)管理本省专利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六)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有效专利和专利产品;
  (七)组织推广实施专利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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