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2006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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