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题注]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1996年3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作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达的抗震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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