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1993年11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10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1997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和房地产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供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限届满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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