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1992年7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运输、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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