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题注] (2002年7月11日河北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

2002年7月15日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
  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国家公务员培训并进行培训理论研究工作;
  (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指导和评估;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