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题注] (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号

2001年2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且离开户籍所在地到现居住地和不具有本省户籍来本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前款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是指跨县(含县级市、自治县)以上的行政区域,属于人户分离但仍居住在同一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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