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题注] (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

200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省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身份的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河北省劳动模范和河北省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3年至5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职工劳动模范集中进行命名表彰。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表彰大会间隔期间适时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各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人数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之日3个月前下达设区的市和有关省直部门、中央驻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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