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题注] (2001年12月13日河北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号

2002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履约担保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装饰装修许可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活动的个体从业者,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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