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8月1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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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2号
1998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水资源严重不足的状况,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节约用水,是指在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过程中,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的程度,杜绝浪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采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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